江西省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工作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機製,確保技能人才評價質量,根據《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工作規程(試行)》(人社職司便函〔2020〕53號)💇🏿♂️、《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指引(試行)》(人社職司便函〔2021〕57號)👨🏿⚕️、《江西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管理辦法》(贛人社規〔2022〕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以下簡稱“質量督導”)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及省頒布的政策性、技術性文件,對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機構(以下統稱“評價機構”)組織實施技能人才評價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質量督導堅持監督與指導並重🤟🏿,以提高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為目標🖕🏻,以合法依規🧏🏻、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為原則👨🏻🦽,以內外結合🌸、事前事中事後銜接、製度約束與流程管理配套為主要運行機製,構建政府監管、機構自律、社會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為規範開展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第四條 質量督導員分為外部質量督導員(以下簡稱“外督”)和內部質量督導員(以下簡稱“內督”)👨🦱。
外督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聘的相關人員🤦🏻♀️🛀🏽,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評價機構實施的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進行質量督導👨🦯➡️。
內督是指評價機構和相關行業部門選聘的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負責對評價機構實施的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進行質量督導。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技能人才評價工作質量督導的宏觀管理。
省就業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就業中心”)負責全省技能人才評價工作質量督導的技術指導👧🏻📐、支持服務和日常管理👩👩👧,包括組織培訓🖐🏼、選聘外督並頒發外督證卡,對省管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實施質量督導😮🦶🏻,對全省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進行質量監督等。
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技能人才評價工作質量督導的宏觀管理🤵🏿🐐。所屬就業中心等部門負責本轄區技能人才評價工作質量督導的技術指導、支持服務和日常管理;對在本轄區內備案的各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質量監督。
評價機構及相關行業部門負責培養選聘符合條件的內部質量督導員🙌🏼👨🏼🦱,對本機構🤳🏻、本行業組織的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進行質量督導🙇🏼♂️🧜🏽。
第二章 質量督導員的培養使用
第六條 質量督導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技能人才評價工作;
(二)掌握技能人才評價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熟悉技能人才評價理論和技術方法;
(三)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𓀘🏠;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表達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質量督導工作。
第七條 質量督導員具有以下職責:
(一)監督技能人才評價活動💃🏽;
(二)向評價機構就督導事項提出詢問;
(三)查閱、調閱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進行個別訪問、調查問卷⚧、測試和復核;
(五)現場調查👩🏻🦳,包括明察和暗訪;
(六)對督導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或向評價機構提出有關建議💊;
(七)督導任務結束後,向委派機構書面反饋質量督導結果情況🤾🏿;
(八)向委派機構提出對評價機構或者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
第八條 質量督導員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在執行質量督導任務時佩戴或攜帶質量督導員證卡,認真履行質量督導職責,客觀公正地向委派機構反映實際情況𓀀,不得隱瞞或虛構事實;
(二)著裝得體、大方、整潔♧,文明用語💽;
(三)不得幹預正常的評價工作;
(四)不得泄露與評價機構相關的工作秘密🕹👨🏿🍳、商業秘密;
(五)不得公開督導情況記錄(結果)以及評價結果信息🤲;
(六)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提出的更改質量督導記錄(結果)等非正當要求🌌,如實、及時向委派機構書面反饋質量督導結果情況;
(七)自覺接受委派機構及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可以聘任為質量督導員。培訓內容包括:技能人才評價有關政策法規、工作流程等;質量督導員職業道德、工作守則、工作流程等。
第十條 外督由省就業中心培訓並頒發《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員》(外督)證卡;內督由評價機構及相關行業部門培訓並頒發《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員》(內督)證卡🚑。證卡有效期3年(按標註日期起算)🏋🏼,期滿自動解聘;可續聘,但不得超過三屆。納入“全省質量督導員數據庫”管理,實行委派製。
第十一條 外督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客觀👷🏽、科學、適用”的原則😴🧜🏿,委派機構根據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需要從本轄區內外督數據庫抽調委派🧑🏻🎨🙎🏽♀️。
第十二條 內督僅限本評價機構內部使用,不得超越本機構範圍使用👂🏼。
評價機構結合工作實際對內督進行管理✌🏼,按照相應的技能人才評價工作實施方案委派使用內督🐿。
第十三條 質量督導實行回避製度,質量督導員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其客觀公正督導的工作,不得兼任同場次考評等工作。
第十四條 委派機構對委派的質量督導員實施考核製度,建立考核檔案。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視情況取消其資格或不予續聘。
第十五條 質量督導員應自覺鉆研技能人才評價的各項知識和質量督導工作技能,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能力。
第三章 質量督導活動實施
第十六條 質量督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價機構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及其質量管理體系建設等情況進行督導;
(二)對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情況進行督導,包括評價機構的評價範圍、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範)及試題(題庫)的執行情況🏋🏿、參加評價人員的資格條件、考場秩序、證書管理與發放,以及考評人員🫵、管理人員、安全製度建設等情況🗿;
(三)評價機構具備與評價範圍和評價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監控系統等情況;
(四)對群眾舉報的技能人才評價工作中涉嫌違規違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五)對技能人才評價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委派機構反映情況,並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 外督分為日常督導和專項督導兩種類型。
(一)日常督導是對評價機構的評價活動進行的日常監督和檢查。主要工作程序為:
1.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等方式,通過現場督導、數據比對、遠程監控等多種形式進行,提倡技術指導;
2.委派機構根據評價機構的評價計劃,委派外督👧🏻;
3.委派機構根據評價工作需要召開質量督導任務部署會🙍♂️,明確重點督導內容🧑🏻🦰⛈、提出工作要求😭,簽訂外部質量督導員委派書;
4.外督應在日常督導工作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向委派機構提交督導情況記錄表;
5.委派機構根據外督反饋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通知評價機構完善或整改相關工作;
6.委派機構可結合實際,增加日常(現場)督導頻次,擴大督導覆蓋面🏊🏿♀️。
(二)專項督導是針對日常督導發現的較大風險隱患、需要重點督導以及發生投訴舉報等情況,就質量督導一項或幾項主要內容,對評價機構進行的監督和檢查🫴🏻。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督導前🔊🛣,應當明確督導事項,成立督導小組。督導小組原則上由3名及以上外督組成。工作程序為:
1.督導小組對評價機構進行現場考察🦹🏿♀️、聽取意見;
2.督導小組對評價機構的自評(自查)報告、現場考察情況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並向評價機構反饋;
3.委派機構根據督導小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評價機構的申辯意見,向評價機構發出督導意見書;
4.評價機構應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八條 內督應對照質量督導的主要內容,參照外督方式和程序進行。日常督導執行逢考必督原則🏌🏽,加強對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準備情況、評價過程和評價結果的全程督導,內督應在日常督導工作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填寫督導情況記錄表。專項督導可結合本評價機構和行業部門實際安排。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在評價結束後向委派機構反饋外督現場督察有關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質量督導中發現的問題💂🏻♂️,按照“合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規範、懲教結合”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質量督導員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未經委派擅自參加或無故拒絕參加督導工作的;
(二)不履行督導職責的;
(三)應當回避質量督導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幹擾評價機構正常工作的;
(五)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質量督導結果客觀公正的;
(六)因失職或個人主觀意誌導致工作秘密泄露😉,經查實泄密的;
(七)利用職權包庇或打擊報復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其他妨礙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有序開展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二條 評價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直至取消其技能人才評價工作資格🧈。
(一)拒絕向質量督導員提供與其督導內容相關情況和文件資料的;
(二)阻撓有關人員向質量督導員反映情況的;
(三)對督導意見拒不采取改進措施的📀;
(四)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幹擾質量督導工作的🦸🏻♂️;
(五)打擊、報復質量督導員的😧;
(六)其他影響質量督導工作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製定相應的工作指引,有關評價機構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製定相應的工作規範要求。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